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06-02 本站17380
核心提示: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的要求,支持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万元GDP综合能耗等主要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是节能降耗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节能降耗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节能资金由省财政厅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节能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参与节能项目和节能奖励的评审、确定;
 
  4.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第一、三产业、建筑业和社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经委主要负责工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节能降耗任务科学制订节能降耗规划和分年度、分行业、分市节能计划,制定节能降耗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节能降耗目标等具体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根据节能降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节能降耗项目投资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事业单位,对落实节能降耗指标任务负总责。
 
  5.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章 节能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第六条 省级节能资金的来源:一是省财政预算安排,二是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市、县人民政府也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第七条 省级节能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拨款、以奖代补等四种支持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资的3%—10%核定。拨款项目主要适用节能表彰奖励、社会公共节能、建筑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节能示范工程、节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和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班子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奖代补适用于承担较大节能量项目的企业。
 
  第四章 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工业节能
 
  1.节能重点工程。包括: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煤炭生产资源回收率;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改造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新型墙材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2.重点企业节能。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焦化、电力、建材等六大高耗能重点行业和“双百”家重点用能企业。
 
  3.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高效节能新产品推广与应用、节能示范试点工程项目等。
 
  (二)社会节能
 
  1.节能型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推广。
 
  凡是改造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2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元;用于公交、城际客运的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5000元。
 
  2.党政机关和社会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
 
  (三)建筑节能。
 
  1.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2.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3.省级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能力建设。
 
  (四)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
 
  (五)对节能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企业的奖励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即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指标给予企业奖励,按照企业节能量大小制定奖励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经享受政府节能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九条 申请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发布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要求。
 
  2.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已承诺贷款。
 
  4.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5.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因节能改造减少污染排放的项目除外。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第五章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十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及申报要求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对以政府为主导、强制性推广执行的示范项目,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节能主管部门对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和终审。评审小组由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及咨询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终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节能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须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省属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对市属项目单位,由省财政通过划转各市预算指标,由各市财政拨付。对省管县项目单位,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各有关县。
 
  第十七条 节能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省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节能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编列部门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实施及监管
 
  第十九条 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企业签定《山西省节能项目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使用省节能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相关节能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节能资金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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