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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2012-02-139301
    嘉兴市于2011年7月被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财建[2011]61号、[2009]305号和省政府令第234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内容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保障措施、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七大部份。

    2013年底,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86平方米,对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强制性推广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并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的监督体系,做到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专项补助资金7000万的90%用于示范项目建设,10%用于配套件能力建设,补助标准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按集热面积200元/平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居房,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等民生工程给予重点扶持,按集热面积300元/平方;平板及构件型、建材型的示范项目按集热面积400元/平方。

    研究和制定《构件型太阳能光热系统技术规程》和《地源热泵技术规程》,建立能效测评平台,建立以能耗监测为数据基础,以节能效果为评价基础的评价体系,实现对示范项目的检测和能效评估。

    落实专家咨询,评审和监管制度,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与把关。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和相关委局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组织各项验收。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分级负责,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相配套的还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加财建[2012]11号),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加可建办[2012]01号)二个文件。
 
 
(责编:z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