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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浅层地热能示范建筑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2018-06-05 13:3326700南方都市报
      日前,广东省惠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征求<惠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指出,惠州市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伏、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示范项目,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惠州市住建局介绍以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有奖:对设计方案优于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综合节能率达到70%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以及采用新型节能材料、产品或者结构体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伏、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示范效果特别显著的项目;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达到较好节能效果的项目。

      意见稿介绍,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项目节能实际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按项目节能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追加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意见稿还指出,对以下起到示范效应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引进或新建的生产线填补了惠州市空白,产品符合国家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规范标准搅拌站,获得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AAA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意见稿显示,企业诚信度也是专项资金奖励考量的标准之一。对不存在《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规定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申报企业,将予以申报资格优先考虑的奖励。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将会把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纳入联合奖惩黑榜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意见稿明确了拨付时间及拨付程序。根据规定,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住建局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拨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到拨付的次年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节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日前,《意见稿》全文刊登在惠州市住建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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