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动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推动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工作部署要求,推动地热供暖在城市级应用取得突破,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发地热资源要坚持改革创新、先立后破,绿色低碳、有序利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重点突破,联动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2026年底,全省地热供暖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以上,建成一批地热能城乡供暖替代示范项目,推动地热资源丰富地区率先在城市级应用上实现突破;到2028年,地热供暖面积超5000万平方米;到2030年,地热供暖面积提升至1亿平方米以上,进入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第一方阵(各市地热供暖替代目标另行下达)。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城市级地热资源精细化评价
我省地热资源丰富,其中浅层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大同、忻州、太原、晋中、临汾、运城、长治,中深层水热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大同、忻州、太原、临汾和运城五大断陷盆地,隆起山地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浑源汤头、盂县寺平安、吕梁山西侧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地区和沁水盆地,高温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大同、忻州等地。
聚焦太原—晋中片区、大同—朔州片区、忻州片区、临汾—运城片区中心城区及其重点县城驻地,整合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力量,投入专项资金,集中梳理中深层地热资源调查成果及水文监测资料,加快实施一批重点地区中深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工作,划定具体地热田边界、地热水资源利用潜力和地下水可动用总量,为市、县合理配置利用地热资源,有序推动地热能替代供暖提供支撑。2026年10月底前在太原市、晋中市(大学城片区)、大同市(阳高—天镇)、运城市(盐湖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等重点区域提交一批成果资料,12月底前在其余地区提交一批成果资料,支持各市政府建成运行一批替代供暖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勘局配合,各项任务均需各市政府结合实际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快项目谋划与建设
1. 在地热能利用适宜区,新建项目要优先使用地热能,按照地热能开发利用和公共建筑工程、城市新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原则,推进地热供暖应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在地热能利用适宜区,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要明确地热能利用控制性指标设置,预留地热供暖设施和用地空间;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选址时,依据地热能调查成果提供《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告知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依据地热能调查成果在土地出让须知中告知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鼓励优先利用地热能。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优先向地热能适宜区布局。对市县政府确定协议出让、建议竞争出让的地热采矿权项目,及时审查报批、组织出让。(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要对采用地热供暖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论证。审批部门要将其作为一项评估审查要素,鼓励项目单位积极采用地热供暖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对2022年以来新批建设项目进行“回头看”,批准利用地热供暖的项目要认真落实批复要求,确保项目及时建成投运。鼓励城市建成区在更新改造时,自主评价并确定是否利用地热供暖。地热资源富集区重点市及所属县要尽快遴选、确定地热能替代供暖先行区域和重点项目,确保城市级供暖替代加快实现突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配合)
5. 新建项目要加强前期指导,在建项目要加强现场监管,项目单位要规范实施依法钻井、固井止水、同层等量回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对符合政策、规范要求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支持规范运营。对回灌不到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系统的项目,不允许投入运营。(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供给
1. 按照“区别情形、有保有压”原则实施差异化管理,统筹做好水资源保护与地热能开发利用。禁止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对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不再办理取水、采矿许可;对采用水源热泵技术的浅层地热能项目,不得取用承压水,不得在地下水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开凿新井,取水量应满足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回灌量不得低于取水量的95%,做到“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不再办理采矿许可;坚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原则,鼓励采取“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开发利用中深层地热能,项目选址不受地下水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证回灌方案,并按照核定的取水总量和强度取用地下水,取水量不占地下水取水量管控指标;对采用“取热不取水”(即封闭无干扰取热)技术的地热能项目,作为地面建筑的地下附属配套设施一并验收,不再审批取水许可和矿业权。油气井改为地热井的,可依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对温泉洗浴等直接利用水热型地热资源的,应严格落实地下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管控政策,并按照“多用能、少耗水”原则完善配套设施、升级技术工艺,全面落实医用处理、达标排放、余热利用。(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市推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方案合并编制,实行项目备案、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矿业权登记联合审批。申请人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联合审批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水利(务)、生态环境、能源、行政审批部门共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统一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为项目备案、许可审批提供支撑。通过专家评审的,由主管部门分别依法按程序开展项目备案、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矿许可。涉及省、市审批政策衔接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协调机制,推行分类审批模式。(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配合)
3. 加大配套支持力度。适应地热供暖的分布式特点,新的地热井施工和管网配套项目,允许报批后就近占用公共绿地施工,结束后及时复垦复绿。鼓励持有特许经营权的既有供暖公司及其他公司积极参与区域地热供暖替代;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企业与既有供暖公司合资合作,推动区域地热供暖替代;传统供暖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鼓励业主单位与地热能开发利用企业合资合作,建设独立的地热供暖系统。支持地热供暖企业就近免费接入或直接使用城市公共供暖管网。推动绿电就地消纳与地热供暖项目就近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电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优化完善奖补政策体系。鼓励市县政府统筹现有资金对地热替代燃煤、天然气、电能供暖项目实施奖补,对建设规范、技术先进、示范效果显著的中深层地热供暖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大绿色金融服务。建立奖补资金申报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地热供暖项目,引导并支持项目单位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对符合条件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搭建政银企服务对接机制,推动资金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建立全省地热水监测管理平台,并定期将各部门数据汇总上报平台,为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政府监管提供数据基础。矿业权人应在地热资源开采前安装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设施,实现对取水量、回灌量、水位、温度、水质等指标的动态监测。省水利厅要督促勘查开发单位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做好计量数据实时传输;省自然资源厅要组织省地勘局等单位开展地下水水位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要监督地热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开展地下热水及回灌、外排水质监测,确保回灌水质无污染、外排水达标;省住建厅负责地热供暖项目供热区域内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监督,确保与地热供暖系统相衔接;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地热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在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并在供暖期内按月更新项目的运行状况。(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地勘局配合)
7. 支持市县先行先试。鼓励各市以重要城市、中心城镇特别是省级以上开发区的燃煤供暖替代作为突破口,瞄准供暖能力缺口与区域热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加快实现地热资源规模化利用。优先对限期淘汰的燃煤锅炉(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能源局发布)区域进行地热供暖替代。加快将运城市打造成地热供暖城市级应用标杆,支持运城市及所属县区、其他无煤市县城乡联动、深浅结合,有序推进中心城区中深层地热集中供暖替代、乡村建筑就近利用浅层地热分布式供暖替代,鼓励城市新区、现代农业设施向地热富集区转移。稳步推进阳高—天镇高温地热田矿业权竞争出让,加快打造大同高温地热分级利用基地,支持风光热储一体化新能源体系建设,鼓励产业园区优先使用地热供暖,优先接入消纳地热发电,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与绿色、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形成良性互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建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的城市地热供暖行动工作专班,形成统一部署、联动实施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分析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有序推进、抓出成效。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上下联动,营造良好环境,针对遇到的问题,调整完善制度机制,及时细化服务监管措施。严格按照“以灌定采、采灌均衡”原则,建立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组织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及时上报建设运行情况。在地热田内建设地下水综合监测井,对地热供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予以重点监督并限制新的地热能开发行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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