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31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10270
核心提示:  2013年10月30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从总量设置与配额分
  2013年10月30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从总量设置与配额分配、数据量化、报告与核查、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碳排放权交易和监督检查共5个碳排放交易核心要素着手,明确了我市碳排放交易细节。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将根据全市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所有控排单位的配额总量。 年碳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筑物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将被列为控排单位,服从碳排放配额分配。

  《办法》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在2013年至2015年首个交易期内,采取无偿分配方式的配额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九十。控排单位是企事业单位的,无偿分配的配额将结合其历史排放量、在所处行业中的排放水平和未来生产活动产出等因素确定。控排单位是建筑物的,无偿分配的配额将按照分类建筑物能耗限额标准或者碳排放限额标准予以确定。

  有偿分配的配额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拍卖或者其他有偿方式出售。采取拍卖方式出售的配额数量不得高于当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三,投资者可以参与以拍卖方式分配配额的竞拍。

  据《办法》显示,深圳控排单位的量化报告将实施自主提供加第三方核查的方式。作为碳交易市场中重要的一环,《办法》规定核查机构、核查员资质必须经过主管机构资质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信用评级体系,每年定期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评估。

  控排单位将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标准,对本单位的年度碳排放进行量化,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之后,还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该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将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展开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办法》规定,交易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布每个交易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对市场行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上述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中,控排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最高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五年内不得在本市开展第三方核查业务,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机构泄露控排单位信息或者数据的,将永久不得在本市开展第三方核查业务,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所超出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开展相关交易业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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