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0日
随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14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6.2万平方米;能耗监测建筑达5栋以上;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43万平方米。
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将城南、城东新区打造成绿色生态示范区;鼓励随县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示范县。全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强化城乡规划引导,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引导一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星级及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全面推进区域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自2014年起,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5年起,市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开始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创建。自2014年起,各县市区应对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绿色住宅小区。鼓励支持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改造。鼓励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3.推进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城南、城东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推进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
4.推进农村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2014-2015年期间,各县市区每年要建设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
5.推进绿色建筑检测能力发展。为促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十二五”期间,初步具备土壤氡检测、噪声检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检测等绿色建筑检测能力,为绿色建筑的实施效果提供保障。
(二)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的监管机制,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自2014年起,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结合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及住宅平改坡、维修加固,同步实施整体或单项节能改造,将集中组织节能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纳入省级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并争取建设市级的能耗监测平台。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1.加快光伏产业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引导组织实施“五个一百工程”,积极有序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布点。截止“十二五”期末,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总装机规模达200兆瓦。
2.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3层以上民用建筑,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积极推动地源热泵等浅层地能在建筑中的应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推广,促进规模化应用,提升应用水平;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使用太阳能或地源热泵等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加强绿色建筑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等先进可靠技术,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七)推广应用建筑节水技术。
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小区内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路径。小区绿化用水,道路清洁用水和景观用水等应采用雨水和再生水,控制非自然水源人工水景的建设,提倡应用透水路面,结合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加快绿色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应用。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在中心城区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筑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质监等部门为主要成员的绿色建筑领导小组,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确定绿色建筑的重点区域。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推广工作。
(二)强化目标责任。市绿色建筑领导小组要将发展绿色建筑的行动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并纳入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实施年度考核。各县市区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实施考核。
(三)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效监测等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争取省级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税务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建设绿色建筑和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方面的税收政策研究。对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重点工程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三星级证书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向国家财政部、住建部申请奖励。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其资质年检、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给予优先和加分等奖励。
(四)加强全程监管。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在下达选址意见时,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规划条件;在审查建筑方案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控制性指标;参与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住建部门要研究完善适合本地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强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绿色建筑重点技术目录,规范市场消费;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财政部门要安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参与绿色生态城区申报省级和国家示范,争取省级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开展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及有关绿色建筑知识。加强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技术的培训,强化建筑节能监管、技术支撑、施工安装、运营维护、能耗统计等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2014年4月底前,研究制定当地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2014年4月底前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办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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