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通知

   2014-10-28 住建部102090
核心提示:在抽查阶段,省会城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2个,绿色建筑项目4个;地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4个,绿色建筑项目2个;县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供热计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
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4]6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部署,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确保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经研究,定于2014年10月-12月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2014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供热计量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及有关配套政策制定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降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2013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
 
  (三)供热计量。北方采暖地区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情况;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及收费情况;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选购、安装、运行和管理情况;出台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降至30%情况,取消超过“面积上限”的热量不收费政策的情况;充分发动用户参与供热计量收费情况,包括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宣传情况、城市公示2013-2014采暖期供热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供热计量合同等情况、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等;供热计量收费约束和激励政策措施情况。
 
  三、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地组织自查,2014年10月底前,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环境保护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及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及要求,完成地区自查。第二阶段:我部组织抽查,2014年11月抽查严寒及寒冷地区;2014年12月抽查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
 
  (二)检查地区。各省、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除外)、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自查阶段,每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市县;部抽查阶段,每个省(自治区)抽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抽查市本级、1个区(县)。
 
  (三)组织方式。自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我部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每组检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材料要求
 
  1.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地区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4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检查表(具体见附件),检查表须加盖公章,并于检查组离开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前提交检查组(附电子版),其中《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在2014年12月底单独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有关检查表可在住建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二)检查项目要求
 
  1.在自查阶段,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项目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检查项目总计不少于50个;北方采暖地区每个地级及以上采暖城市须各随机抽查10个2014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项目是否按用热量计价收费(5个新建居住建筑项目、2个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个新建公共建筑项目、1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在抽查阶段,省会城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1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4个(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其他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筑项目各1个);地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4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绿色建筑项目2个;县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供热计量收费项目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3.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所有列入检查要求的项目清单。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指定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
 
  (三)其他要求
 
  1.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听汇报。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2.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廉洁、节约、高效。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我部将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及供热计量收费检查结果,将作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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