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加强地下水管理

   2015-09-29 中国环境报16710
核心提示:《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提交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提交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草案)》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保护与超采区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详细规定。

    陕西省位于我国西北内陆腹地,气候干旱,水资源紧缺。由于长期大规模开采地下水,部分地区的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导致发生了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严重地质生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地下水枯竭的现象。

    为切实管好用好地下水,《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制”制度,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应严格限制开采。

    同时,围绕节约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的目标,设置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地下水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取水限制审批制度、农业灌溉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等6项制度及一系列管理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进行污水回灌。采用填埋方式封闭报废水井,不得污染地下水。

    《条例(草案)》明确将7大区域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包括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开采地下水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针对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随意扩大井深、混合开采、盲目滥采等现象,《条例(草案)》还专门设章明确了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涉及建设方案编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计量设施安装、档案管理以及废井封填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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