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首批示范项目。
据悉,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共55个。《通知》要求,首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8月底前开工,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对于未能按时开工或建成的项目,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无故延期或不申报延期的予以取消。
此外,《通知》对于发生重大变化或后期运行不符合示范项目技术、经济要求的项目,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协调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土地、价格、市场、资金、税费、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协调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示范项目优先使用国家能源规划所确定的各省(区、市)火电装机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额、碳交易配额、可再生能源补贴等指标额度。(文/张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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