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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05 地热能网12300
核心提示:滨州市政府明确了地热资源勘查施工、地热矿业权交易流程、地热开发利用与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做好地热资源保护日常监管、执法监督等工作,为有效提升全市地热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平提供保障。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依法完善地热开采手续,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热开采秩序,有效促进地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设置总则、矿业权交易、勘查施工、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0条。滨州市政府明确了地热资源勘查施工、地热矿业权交易流程、地热开发利用与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做好地热资源保护日常监管、执法监督等工作,为有效提升全市地热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平提供保障。

据介绍,目前滨州市开发利用的地热项目有64处,年总开采量约834.7万立方米。滨州市地热资源主要赋存于馆陶组和东营组热储,分布面积8400平方公里。其中,馆陶组井口出水温度45—56℃,最高可达61℃,地热资源量1.88×1020焦耳,地热水储存量约2850亿立方米;东营组井口出水温度58—63℃,最高可达65℃,地热资源量1.19×1020焦耳,地热水储存量约1140亿立方米。全市地热能可利用资源量为33.26×1018焦耳,折合标准煤11.36亿吨;地热水允许开采量约1.4亿立方米/年。

在地热矿业权交易方面,《办法》对矿业权交易方式、制度、流程等进行界定,明确指出,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全面实行地热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索推行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净矿”出让。地热采矿权登记期限最长十年,采矿权期限到期后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到开发利用条件的,可以续期。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在地热勘查与施工方面,《办法》对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地热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要求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应将绿色勘查要求编入其中,并将绿色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预防控制和恢复治理的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分解和落实。地热探矿权人应当编制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地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形成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汇交有关地质资料。

在地热开发与利用方面,《办法》提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先办理取水许可。地热采矿权人应承担回灌义务,落实“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取热不耗水”原则,实现地热能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须经专家验收。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和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开采井和回灌井地热水水位、水质、流量、温度、水压等数据进行实时动态监测。

《办法》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矿业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取用水日常监管工作,配合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水质检测、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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