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发布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05 地热能网122440
核心提示:《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矿业权交易、 勘查施工、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40条内容。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矿业权交易、 勘查施工、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40条内容。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热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提升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滨州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流温在25℃以上(含25℃)的地下热水。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能源矿产,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 地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坚持保护资源、绿色开发、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民生优先、综合利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有利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财政、金融政策等,支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利用现有渠道对地热资源供暖项目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规划地热勘查开发、矿业权投放与调整。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矿业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县(市、区)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做好水资源论证和取水审批等工作。

  市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取用水日常监管工作,配合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水质检测、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

  第二章 矿业权交易

  第八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让收益评估、拟定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等工作。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执行《滨州市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定。

  第九条 全面实行地热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收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和资源税。

  第十条 探索推行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净矿”出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净矿”出让前期涉及的土地、林地及其附着物等补偿、处置,以及用地、用林、用草等前期工作,为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勘查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出让合同签订后,采矿权竞得人持相关资料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登记发证,探矿权竞得人持相关资料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地热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五年。探矿权人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面积核减的基础上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地热采矿权登记期限最长十年。采矿权期限到期后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到开发利用条件的,可以续期。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勘查或地热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地热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以及地热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直接出让地热采矿权。

  第十三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地热资源探转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勘查施工

  第十五条 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地热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六条 地热探矿权人应当编制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应将绿色勘查要求编入其中,并将绿色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预防控制和恢复治理的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十八条 勘查期间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地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形成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汇交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城乡水务部门同意,并按照审批权限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先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热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新建矿山应于投产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热采矿权人应承担回灌义务,落实“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取热不耗水”原则,实现地热能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须经专家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制度,必须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量和采矿许可生产规模限量开采,不得超越限采红线。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热采矿权人应按照城乡水务部门核定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限量开采。

  第二十五条 地热采矿权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和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开采井和回灌井地热水水位、水质、流量、温度、水压等数据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建立台账,定期向县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数据资料。

  地热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地热采矿权人采用先进技术,按照温度差异和品质实施梯级利用,提高地热利用率。

  鼓励采取地热区块整体开发的方式推进地热能供暖,推广“地热能+”多能互补的供暖形式。

  第二十七条 地热开采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用于疗养、洗浴的地热尾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地热采矿权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装备有毒气体监测等安全设施。

  第五章 保护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对地热资源保护、勘查和开采的总量、结构、布局等作出安排,合理设置地热温度和地热水位禁采红线。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地热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健全管理台账和数据库,接入国家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完善网上申报、定期更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机制。

  市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违法或不适当的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地热资源。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权按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城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热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地热采矿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并按环保要求进行封堵处置,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办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有关手续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四问《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问:地热资源的定义是什么?

答: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目前可利用的地热资源主要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通过人工钻井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以及干热岩体中的地热资源。地热资源按温度可分为高温、中温和低温三类。(《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

温度大于150℃的地热以蒸汽形式存在,叫高温地热;90℃-150℃的地热以水和蒸汽的混合物等形式存在,叫中温地热;温度大于25℃、小于90℃的地热以温水(25℃-40℃)、温热水(40℃-60℃)、热水(60℃-90℃)等形式存在,叫低温地热。(《地热资源勘查技术规程》(DB37/T4253—2021))

结合滨州实际情况,在《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流温在25℃以上(含25℃)的地下热水;并且明确规定,地热资源属能源矿产,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问:地热资源在滨州的分布情况如何,我们目前的开发利用情况如何?

答:地热属我市优势矿种,除邹平南部山区外,我市其他县区均有分布。我市地热资源主要赋存于馆陶组和东营组热储,分布面积8400平方公里。其中,馆陶组井口出水温度45—56℃,最高可达61℃,地热资源量1.88×1020焦耳,地热水储存量约2850亿立方米;东营组井口出水温度58—63℃,最高可达65℃,地热资源量1.19×1020焦耳,地热水储存量约1140亿立方米。全市地热能可利用资源量为33.26×1018焦耳,折合标准煤11.36亿吨;地热水允许开采量约1.4亿立方米/年。

目前我市开发利用的地热项目有64处,其中洗浴3处,种植养殖4处,供暖57处,年总开采量约834.7万立方米(供暖项目按120天计算)。

问:制定出台《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必要性的是什么?

答:1.地热井位布局方面。地热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2020年以前,我市地热开采由于缺乏科学统一规划,受利益驱动,相关企业不能科学布局钻井施工,地热井位选址不科学,开采井和回灌井距离很近,很容易出现热突破,从而导致一定区域内地热田水温下降,破坏地下水生态环境。

2.地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运营企业为了降低地热开发成本,地热项目绝大部分没有配套回灌井,地热资源盲目开采、粗放利用、尾水直排,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特别是尾水水质、水温不达标,尾水直排易造成地表水污染,长此以往将导致资源枯竭,破坏地表水生态环境。

3.执法监管依据方面。《矿产资源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及配套的法规政策,只是从宏观层面对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管理进行了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省内尚没有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专门的法规。目前,可作为地热监管依据的只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2号)这1个文件,且2023年2月8日到期。因地热供暖涉及民生,加之县级综合执法偏软,导致地热资源长期无证开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地热资源出让权限方面。2020年6月以前,地热出让登记权限在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2020年6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明确指出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给市级,且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综上,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地热开采问题,依法完善地热开采手续,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热开采秩序,有效促进地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真正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提供政策依据,制定出台《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尤为重要。

问:既然地热资源属我市优势矿种,并且出台《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着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请问对于地热资源的监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办法》中有什么有力举措?

答:在地热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在矿业权交易方面。对矿业权交易方式、制度、流程等进行界定,明确指出“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全面实行地热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并且确定了推行“净矿”出让条件及办理流程,严格指出“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在勘查施工方面。要求“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勘查工作”、“地热探矿权人应当编制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且明确了勘查施工流程,要求将绿色勘查贯彻始终。

3.在开发利用方面。要求“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城乡水务部门同意,并按照审批权限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先办理取水许可”、“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须经专家验收”和“ 严格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制度”,在明确建设规范、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地热回灌义务。

4.在保护与监管方面。强调了规划引导与日常监管,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规划地热勘查开发、矿业权投放与调整。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矿业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县(市、区)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做好水资源论证和取水审批等工作。市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取用水日常监管工作,配合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水质检测、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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