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众号全文发布《地下水管理条例》。条例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对地下水管理及地热开采作出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针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