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严禁各地擅自出台优惠电价

   2011-06-28 经济参考报63780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严禁各地擅自出台优惠电价,以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

 

  发改委在一份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中称,“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发改委强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上述通知要求,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发改委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通知还指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责编:z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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