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同意北京市等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2-02-0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070
核心提示:发改委办公厅近日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称,经综合考虑并结合有关地区申报情况

 

      发改委办公厅近日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称,经综合考虑并结合有关地区申报情况和工作基础,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通知称,“请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报我委审核后实施。同时,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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