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推进工作方案(2011—2015年)》

   2012-05-15 杭州政府办4595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扎实推进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2011—2015)〉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14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绿色城镇建设,构建新型城市化。以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特色鲜明为总体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创建一批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明确主体,统筹规划。通过杭州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布局。同时,大力推动地上、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加快构建绿色城镇。

  ——加快建设,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快城镇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供水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绿色建筑,全面加强湿地资源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城镇务实发展。

  ——体现特色,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特点、要素资源和环境基础,积极探索绿色城镇建设的发展模式。要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注重创新,持续发展。在推进绿色城镇行动中不断创新,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绿色城镇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规划一体化,全面落实和完善城乡规划制度;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绿色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2011年)。主要是开展绿色城镇摸底调查,研究制定《杭州市绿色城镇行动推进工作方案》和《杭州市绿色城镇评价体系》,明确绿色城镇行动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考评体系。


    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2012—2015)。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规划引领、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综合整治、提高城镇人居品质、发展绿色建筑,逐年制定计划和实施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绿色城镇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确立全域规划、全程设计理念,优化完善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镇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空间。2012年初,全面完成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优化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控规全覆盖。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着力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和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治措施,严格履行规划修改法定程序,确保规划有效有序实施。建立健全市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到2015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实施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稳步推进规划督察员监管示范试点工作。

  (二)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到2012年,80%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和五县(市)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和82%以上。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720公里以上,各区和五县(市)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65%以上。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到2015年,杭州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10%。

   2.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改造,重点加大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力度,构建技术先进、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体系。到2012年,各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到2015年,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覆盖,各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县(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完善分类收运网络和处置设施。到2015年,各区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成为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市,县(市)中有一个成为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并建成若干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项目。

   3.完善城镇污泥处置设施。重点围绕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积极推进城区、县(市)区域内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鼓励规范的污泥处置单位跨县(市)服务。到2012年,基本完成各区的污水处理厂和有条件的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2015年,全面完成各区、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各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4.完善城镇供水设施。加强老旧和劣质供水管材管网更新改造,加快既有供水水厂工艺提升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到2015年,各区、县(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超过12%。加快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供水管网体系,促进城乡和区域供水设施共建共享。

  (三)加强城镇综合管理。

   1.强化城镇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提高出水水质达标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行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到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规定的II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各项指标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质量和卫生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到2015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供水水质106项指标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

   2.强化环境洁化序化管理。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摆等重点行为的整治,维护城镇日常良好秩序。加强对清扫保洁、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和城市家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整洁美观度。加强环卫作业管理,加快更新环卫作业装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到2015年,全市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3.强化环境综合管理。加强城市内河环境整治,改善河道水质,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实施河道综合养护管理,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河道管护机制。到2015年,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90%以上。深化“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划定工作,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污染。到2015年,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区、县(市)比例达到75%以上,各区、县(市)城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00%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各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强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监管,确保物品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到2015年,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四)提高城镇人居品质。

    1.推进城镇园林绿化。编制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到2015年,各区、县(市)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探索开展城镇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城镇绿色空间。加强既有绿地管理养护,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积极推广实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等立体绿化,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努力打造“节约型园林绿化”。 到2015年,各区、县(市)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深化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各区争创更高水平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到2015年,富阳市、建德市、临安市均创建成为园林城市,实现杭州市范围内,园林县(市)总数占全市县(市)总数的70%以上、各区创建的园林镇总数不少于4个。

   2.推进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不占或少占原生湿地资源。加快推进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总结杭州市西溪湿地公园的成功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湿地公园申报创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开展城市湿地环境净化和生态恢复功能性研究,提高城市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3.推进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认真实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加快推动我市由风景名胜大市向风景名胜强市跨越。重点抓好西湖世界遗产的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到2015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设施配套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推进人居环境示范创建。持续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创建工作,鼓励开展联合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创建,着力提高城镇人居综合品质。到2015年,全市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争取达到4个以上。

   (五)发展绿色建筑。

    1.深化建筑节地。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安排城镇功能,促进城镇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提高城镇用地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城镇空间复合利用,加快推进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深化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到201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高耗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各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县(市)改造率达到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

   3.深化建筑节水。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加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广泛开展国家级、省级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创建活动,到2015年,继续巩固各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省级节水型社会的成果,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企业、学校和社区。

   4.深化建筑节材。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积极创建绿色工地,控制施工现场污染,减少物料损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绿色城镇行动是建设生态文明、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市建委要加强牵头协调,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全力指导推进全市绿色城镇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切实做到思想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绿色城镇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绿色城镇建设,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三)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的科研资源,加大绿色城镇建设相关科研攻关力度,重点抓好垃圾资源化利用、沼气净化治理、环境污染防治、新型能源利用等方面技术的研究,着力形成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绿色城镇建设的技术含量。

   (四)营造浓厚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绿色城镇行动,提高全市对绿色城镇行动的认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绿色城镇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省级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绿色城镇行动深入开展。

   (五)严格考核制度。
建立和完善绿色城镇建设评价体系和奖惩激励机制,将绿色城镇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生态市”建设考核体系,分年度对各地推进行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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