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条例 建筑节能信息要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5-07-23 广西新闻网19320
核心提示: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至7月5日面向社会征

       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至7月5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开发商要将房子的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此外,拟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能源审计。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绿色建筑标识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公布,鼓励申请。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绿色建筑所在地的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小区房地产等民用建筑,则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建筑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市民买房时,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要真实、准确。

       违反责任规定的,将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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