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12-05 燕赵都市报5830
核心提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3条。据悉,该条例填补了我省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明确标准:三类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其中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同时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这三类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宅小区。

      《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引导农村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墙体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同时,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规划引领: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条例》明确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明确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其中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

      《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加强监管:实现对建设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条例》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程序,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实现了对建设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

      其中,《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运营改造: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

      在绿色建筑的运营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

      其中,《条例》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制度,由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负责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同时,《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实现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的数据共享,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数据纳入平台。

      在绿色建筑的改造方面,《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

      在绿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激励措施:政策、资金、税收多项支持

      在政策支持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活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条例》还明确了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具体扶持措施。

      其中,《条例》规定,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同时规定,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设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此外还规定,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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