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适用范围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用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提出, 鼓励发展热电联产,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鼓励和支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安全、稳定、智慧、高效的供热保障体系。
采用热电联产方式供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在供热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满足供热负荷需求。鼓励供热单位建立与自身供热能力相适应的备用热源或者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供热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热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鼓励供热单位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智慧供热。
《条例》提出,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厅)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由供热单位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低于18℃的,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或者减收热费起止时间自收到热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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