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8-06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817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村推进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9年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2019年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村推进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清洁能源利用为主线,以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热等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精准治理、全民共治,形成“多能”互补的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格局,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市区及各县已划定“禁燃区”以外区域,都要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在巩固完善2017-2018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已完成12.75万户的基础上,完成剩余量50%以上;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基本实现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

      二、实施标准

      煤改气:燃气管道及计量设备安装入户,通气点火,配备有燃气灶具,并配备必要的清洁取暖设施。(清洁取暖设施指:新型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碳纤维发热电缆、电热膜、燃气壁挂炉、电炕、电暖扇、热风机、电热毯、电暖气片、电辅热板、空气源热泵、空调、生物质成型燃料炉具等清洁取暖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

      煤改电:完成智能电表改造,入户能力达到4-6KW,配备有电灶具,并配备有必要的清洁取暖设施(同上)。

      洁净煤(含生物质成型燃料):燃料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成型清洁燃料,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术要求;高效环保炉具要采用《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技术产品推广目录》(陕西省2017年版);洁净煤燃料必须与高效环保炉具配套使用。

      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农村生活和取暖散煤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上述替代措施都必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三、补贴政策

      贯彻执行省级财政对农村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政策,市县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对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给予设备购置安装补贴和运行费用补贴。

      (一)设备购置安装补贴:对达到替代标准要求的初装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煤改气每户1300元,煤改电每户1000元,农户只能选择一种替代方式享受补贴。对前期改造达到标准未享受补贴或补贴领取不到位的,按新标准补齐,但不得重复领取。煤改气补贴资金按省财政400元,市级财政480元,县级财政420元分担。煤改电补贴资金按省财政400元,市级财政300元,县级财政300元分担。

      (二)运行费用补贴:对完成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签订了《农户清洁能源替代协议书》,并实际运行的农户,可选择一种补贴方式,给予运行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300元。补贴资金按省财政120元、市财政90元、县财政90元分担,补贴时限暂定从2019年10月底至2022年10月底止。违反协议使用非清洁能源农户要追回补贴资金。

      (三)对达到清洁能源替代标准的农户,可申请享受峰谷电价政策。

      以上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制定。

      四、重点任务

      (一)高效推进煤改电。各县区政府主动对接本地电网公司制订扩容改造实施方案,逐村逐户排查电力设施,统筹做好变压器、配电线路、智能电表等配电设施改造,全面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满足群众采暖用电需求。2019年12月底前,力争平原地区基本实现应改尽改,山区力争整村连片改造完成60%,其余区域在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加强已完成改造地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电供暖设施使用安全管理。

      (二)稳妥推进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在严格落实合同资源量的基础上,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优先实施煤改气。加快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管网未覆盖且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使用撬装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每年新增气量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煤改气并纳入合同管理,保障取暖稳定用气。为确保节能减排,户内安装的燃气壁挂炉能效不低于2级水平。

      (三)加大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力度。加快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在地热资源较好地区,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镇(街办)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采用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供暖示范项目,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原则上必须作为城镇热源点进行建设。

      (四)推广使用洁净煤和清洁能源炉具装置。暂不具备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边远山区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标准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洁净型煤+高效环保炉具、太阳能+电、生物质+专用炉具取暖模式,用多能互补方式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对农村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燃煤的,须使用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

      五、实施步骤

      2019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摸底阶段(2019年5月21日—7月31日)。一是各县区要对“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划定农村清洁能源替代范围,明确替代镇(街办)、村、农户。二是对2017年以来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且可能长期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空巢”农户要确认登记,不纳入替代任务范围。三是对实施农村“五改”农户全面摸底梳理。其中已达到清洁能源替代标准的确定为已改农户,不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逐户造册登记,录入全省散煤治理在线平台2017-2018年数据库。其余未达到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标准的农户及未实施“五改”的农户,一并纳入2019-2020年实施对象,确定一种替代类型,分年度录入全省散煤治理在线平台。对前期已领取补贴但未完成改造的农户,要组织完成改造,不重复多领补贴;对前期达到改造标准未享受补贴或补贴领取不到位的,按标准予以补助或补齐差额,并摸底登记。四是各县区及镇(街办)党委、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入户调查,摸底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由镇、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以县政府文件报市发改委(市能源局),抄送市供电局、地电宝鸡分公司及相应的燃气公司。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5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区别类型,精准施策,细化任务,严格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确保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实施;要选择基础条件好的镇、村先行试点,探索经验,以村为单位推广实施,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各县区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发改委(市能源局)上报当月工作进展情况。

      (三)查漏补缺阶段(2019年10月16日—12月底)。按照中省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市上组织对各县区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压茬推进,查漏补缺,对未完成任务或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六、组织保障

      (一)夯实工作职责。成立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供电局、地电宝鸡分公司、各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洁净煤价格监管;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监管;市工信局负责洁净煤配送中心的设立监督,洁净煤配送、数据报送;市公安局配合洁净煤市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替代运行督查;市住建局负责燃气管网的专项规划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农业生产性燃煤治理措施,指导开展好相关治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洁净煤生产和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取缔违法散煤销售点;市统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核算煤炭消费总量;市供电局、地电宝鸡分公司负责电力负荷增容、电力线路和智能电表改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安排专门抢修队伍和物资,如出现供电故障,最短时间恢复供电。各燃气公司按照煤改气进程需要,推进燃气管网建设,落实管输范围内气源供给,确保管网安全。各县区委、政府对本县区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负主体责任,镇(街办)党委、政府对本镇(街办)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负具体责任,县、镇、村散煤治理在线平台网格长、网格员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日常监管;县区要加强工作组织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兑现落实补贴资金,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明确工作要求。坚持以供定改原则,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拓宽清洁取暖渠道,合理确定替代方式。坚持民生为重,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在新的清洁供暖设施落实能源供应、安全稳定运行之前,绝不允许拆除原有供暖设施(燃煤锅炉除外),用好煤、电、天然气等各类能源联保联供,对仍需使用煤炭取暖的农户,切实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对偏远山区等暂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煤供暖的,重点利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式替代散煤。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一刀切,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停气、红白喜事等确需用煤的,必须使用洁净煤,坚决杜绝散煤销售及使用,对非法售卖散煤的要依法取缔,对违规使用散煤的要予以处罚、制止。在设备购置中原则以农户自行采购为主,基层组织推荐的产品设备,要以让利群众为出发点,严把质量关,避免使用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确保价格优惠,有保险公司担保。县(区)、镇(街道)、村(社区)要逐级签订工作任务量化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据村民自治法规、村规民约,与农户签订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协议,对违反协议的农户,进行约谈教育,对多次不听劝阻的扣减补贴资金,对执意不改的依据环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替代建设和运行“双补贴”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老百姓用得起、用得上。市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有关业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区要在省市补贴政策的基础上, 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四)严格检查问责。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对重视不够、推进缓慢的县区进行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作质量的,按照《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办法(试行)》(宝政办发〔2014〕38号)、国家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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