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获通过

   2010-04-15 河北政府网63380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获通过:不符合节能标准不得开工

 

    经过修改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其中规定,对于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


    这一《条例》中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其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志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志。对节能不达标的住房,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条例》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冬季供暖分户计量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在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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